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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和原作:同人文和原作者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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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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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人文和原作:同人文和原作者分成

 

前言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2016年起诉,该案便广受关注,2018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88万2023年5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188万等。

01同人文的概念何为“同人作品”,目前尚没有一个学术上的准确定义同人作品的“同人”一词来自日语的“どうじん”(doujin),系ACGN文化用词,ACGN即华语文化圈中Animation(动画)、Comic(漫画)、Game(游戏)、Novel(小说)文化的缩写。

同人作品的主要特点是:由漫画、动画、游戏、小说、影视等作品甚至现实里已知的人物、设定衍生出来的文章、图片、影音、游戏等目前的“同人作品”主要分成了两大类:“原创同人”和“二次同人”“原创同人”是指完全原创的非商业作品,由于其创作过程中无营利目的存在,因此“原创同人”并无侵权之虞。

而“二次同人”是指以其他现有的商业作品、原创作品或者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为基础进行引用其角色,剧情,文字,音乐等进行的改编或者再创作近年来关于未经授权的“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的争议不断,因“同人”作品往往是原作爱好者们的创作,加之同人作品对原作也起到了一定的宣传和推广作用,如未用于商业用途,原作者往往也未追究“同人”作品的侵权责任。

由于“二次同人”对其他作品进行了相应的“援引”或“借用”,所以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02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第二条规定:“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原作者还享有对其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和其他改变的“批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相关司法解释的解释逻辑同人作品中的“演绎类”实际就是上述法律和条约中提到的“改编已有作品”。

《伯尔尼公约》与《著作权法》中对于“改编”的保护内容相同,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在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前提下,改编作品和原作同样受到保护但《伯尔尼公约》中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和其他改变需要得到原作者批准,属于精神权利上的保护。

《著作权法》中则规定“出版”改编作品,应取得改编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双方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属于经济权利上的保护03同人文是否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二次创作类同人作品在中国现行法律下是被允许的,只是不可商业出版呢?答案是否定的。

《著作权法》中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同人志被印刷成本,当然算是一种“复制”,那么在网络上流传交流又如何呢?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第十二条对“发行”的解释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也算在发行内而同人文主要的传播渠道就是以网络传播为主那么结合上述的规定,同人文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二次创作类同人作品中合理创新的允许范围较窄,二次创作类同人作品对原作的使用能否有合理的使用范围?《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两条可以用来论证二次创作类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同人的本质是同好交流,甚至自我满足,所以同人作品的受众是自己或一个特定的圈子所以发表在社交平台和网络上的同人作品,其受众为开放性的网络用户,受众广泛即使转发、讨论人数不多,也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范畴,这种行为便涉及侵权。

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对改编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做了传播上的严密的规定按照《著作权》第十条的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作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说作者可以自己修改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授权让其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禁止其他人篡改、割裂、歪曲自己的作品。

来保护自己作品的完整性以及作品的声誉同人文在原有的小说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发展新的情节、新的作品内核因为原有的小说本身就有一定的阅读量和受众群体因此同人文并不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更可能侵犯的是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

这两个权利是永久性的所以任何同人文都面临侵权的问题除此之外,同人文对原作品有一定的依托性因为二创的作品和原作有着无法割断的联系,因此也是读者选择阅读他的一个原因那么二创的同人文就面临一个问题,他们是否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对于熟悉同人文作者的读者来说,他们可能不会搞混原作和同人文,因为对这部分读者来说他们熟悉同人文作者想要表达的作品内核以及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情感那么就不会侵犯运原作的署名权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对同人文的作者有足够的了解。

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先看过原作品对于先看那么同人文的人来说,有可能就会把两者搞混进而误会原作想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作者的署名权又是体现作者身份的体现也是能够证明作者和作品的有直接联系的方式因此就会涉嫌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文学作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他不受阅读人的身份、地位、学识的影响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是作者自身的思想,而二创虽然也有独立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内核,但还是会在原作的基础上建立属于自己的观点任何人都不得篡改、破坏他人的作品,因此二创的同人文在一定程度上是涉嫌侵权的。

结语因此,单纯借用他人文学角色进行同人文创作不会构成对他人作品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害,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同人小说中直接借用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可能将以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与原作在表达上的实质相似,而构成侵权。

申言之,单纯借用文学角色创作同人作品虽然不构成对原作的版权侵害,但并不意味着文学角色可以不受限制地被任意使用,于读者群体而言,文学角色与原作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在原作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借用文学角色进行二次创作可以轻而易举的吸引原作的大量粉丝而获益,此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在后作品创作过程中所应值得注意的问题。

参考文献:[1] 冯刚:《判定于正抄袭琼瑶,是怎么做到的?》,载《新京报》2016年1月21日,第C02版[2] 刘扬:《同人小说的著作权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3] 郑成思:《著作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第12068号民事判决书。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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