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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下坠》到底有没有侵犯肖战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近日,“227”大团结事件闹的沸沸扬扬,在网上激起了轩然大波,小编作为非饭圈女孩也被迫吃了一口大瓜故事的是一个微博大V发表的一篇同人文章《下坠》的连载,该篇文章讲述了一个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和未成年高中生的爱情故事。
全文以其细腻的文笔吸引了一大批的读者,但同时也因为部分对肖战的女性化描写引起肖战唯粉的不满一场战役也因此打响,短短几天之间,A03被封,B站里的众多视频被和谐许多创作者的心血被毁于一旦粉圈群众们奋起反抗,“227大团结”就此开始。
事件不断发酵,也引发了大家对于同人文相关法律风险的讨论, 3月4日,中国新闻网采访了律师认为真人同人作品的创作有淫秽色情的内容,且侵犯了本人的隐私权、名誉权3月7日凌晨,星权律师事务所在社交平台转发新闻,内容为某媒体报道的“肖战风波3大法律疑问”。
内容不仅着眼在AO3被举报的事件,还借用专家的观点,认为涉案作品影射艺人肖战为“站街女”,或构成名誉权侵权另外该专家还指出,此次风波中不少网友遭遇“网络暴力”,已经违反了新出台的《规定》我们回到这件事情的初始,就是微博名为“巴南区小兔赞比”的肖战粉丝抨击由“迪迪出逃记”在AO3平台所创作发表的同人文《下坠》涉嫌淫秽色情,对肖战女性化的描写涉嫌侵犯肖战的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分析一下《下坠》这篇同人文是否涉嫌上述肖战粉丝所抨击的侵犯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的问题1.什么是同人文?同人文学作品又叫粉丝小说、同人文、同人志等现在的“同人”源自日语中的“どうじん”(doujin)一词,可以解释为相同的人,或志趣相投的人。
“粉丝”是指喜爱某个、某些作品或者某个、某些角色的人喜爱特定作品或角色的人聚集在一起就是一个“粉丝群”同人作品或“粉丝作品”指的是由粉丝创作的作品或除了原作者外的人创作的基于原作或原作角色而创作的作品,可以是视频、漫画、文字等。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总结出几个关键点,同人文就是基于一定的影视、漫画或文字作品而创作的,将原先的故事情节加以续写、加工或剧本化处理的文字作品再给大家分享几个冷知识,大家众所周知的四大名著有三部都是同人文作品,。
《三国演义》是对《三国志》中人物的加工创作,真实的曹操并没有小说中的那么诡谲狡诈,诸葛亮也没有传说中的那样神乎其神《水浒传》则是根据民间流传的宋江起义的故事加工定型的,小说里被丑化的武大郎和遭人唾弃的潘金莲真实也并非如此。
武大郎本名武植,河北清河县武家那村人武植虽出身贫寒,但聪颖过人,崇文尚武,中年即考中进士,出任山东阳谷县县令潘金莲乃知州家的千金,住在清河县潘家庄历史记载,武、潘二人和睦恩爱,育有四个孩子后来出现的世情小说《金瓶梅》也是《水浒传》的同人文,《红楼梦》的后几十回是前半部分的同人文。
几年前上映的电影《五十度灰》的原版小说也是小说《暮光之城》的同人作品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安家》也是根据真实故事所改编的,甚至有明星自己调侃写自己的同人作品可以说同人文在文学史上是一个相当常见的现象,是文学创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林更新2011年在微博发表的自己写的同人文)2.《下坠》是否侵犯肖战的名誉权?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各自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力《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口头、书面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在近期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章第807条谈到了对民事主体发表的作品中涉嫌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民事主体发表的作品中的情节与特定人的情况相似,但是不以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发表的作品描述真人真事,或者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包含侮辱性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就此我们可以总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认定侵害名誉权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2)损害名誉权的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因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毁损、精神或财产上受损害。
(3)违法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即对自己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我们回到同人作品,由于目前明星同人作品还属于比较新的领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还没有相关法条来对同人作品的来进行规定。
从上述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来看,同人作品若要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切实造成现实中的民事主体的名誉受到毁损和侵害,而且同人作品的写作行为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名誉权的损害须有因果关系而在《下坠》这篇被粉丝们口诛笔伐的文章是否侵害了肖战的名誉权呢?。
首先我们肯定,创作行为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在《下坠》这篇文章中,肖战被描写为一位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王一博被塑造成一位高中生,那是否就因为这一篇文章就会导致人们对肖战的认识产生偏差呢?小编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文学作品的创作不可否认的存在一些艺术加工,免不了对真实的人物形象进行改写,《下坠》中的肖战被描写成为一位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女性,并不能替代肖战在公众中的“男流量明星”的地位,也不能具体地指向现实生活中的肖战,更不能降低公众对该人物的社会评价。
且在AO3这样分级严格的网站,《下坠》这篇文章被标注为“underage”,作为有分辨力的成年人并不会因为一个小说角色就认为肖战这样一个公众人物就真正具有性别认知障碍;除此之外,《下坠》的作者也在微博写到这篇同人文与人物真实性格严重不符,严重OOC(与原形象不符的人设崩塌行为和语言),
可以说小说作者主观上并没有侵害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甚至是出于对肖战的喜爱而创作出的作品,小说内容中存在的一些不切实际的描写并没有对肖战本人进行了侮辱、诽谤所以小编认为许多网友主张的侵犯名誉权是有待考量的。
更公允的来说,若肖战本人认为小说的写作使其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也可以由他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粉丝是无权代替偶像行使民事权利的。
与此同时小编还想提一点,就是这次事件的爆点是由于肖战粉丝对于小说设定中的“发廊妹“、性别认知障碍”感到不满,认为这些设置影响了肖战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可是“发廊妹”这些职业的从业者、“性别认知障碍”这种可能在少部分人中存在的生理现象,为什么一定必然带有像粉丝所说的侮辱性呢?现在提倡平等社会,LGBT群体在各个国家也都得到了承认,。
这种认为将肖战塑造成一个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是否涉嫌对LGBT群体和特殊职业人群的歧视呢?3.《下坠》是否侵害了肖战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那么同人文的写作借用了现有人物的姓名,是否构成了对肖战姓名的干涉、盗用和冒用呢?姓名作为一个普世概念,与他人重合的几率很高,因此在针对使用特定姓名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有特殊的要求:。
第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第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第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对于《下坠》中与肖战的同名行为,虽有多个姓名相同,但也有假名、昵称出现。
且利用同姓查询系统,叫“肖战”这个名字的在中国就有202人,如何证明《下坠》文章中的肖战就是那个公众人物肖战呢?
(此数据来源于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但我们不难发现,《下坠》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男主角的名字叫王一博,王一博与肖战曾共同出演电视剧《陈情令》,在这部剧播出后也出现了很多这部剧的“cp”粉,阅读《下坠》会自然而然的使公众联想到公众人物王一博和肖战
,也就是说这本小说涉嫌对肖战姓名的冒用所以,宜小律认为这部小说侵犯了肖战的姓名权4.《下坠》是否侵害了肖战的隐私权?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若小说真的涉及到隐私权的侵犯就需要把角色的真实信息拿到同人作品中,并且给角色造成困扰从《下坠》来看,作品中除了名字与真实人物相一致外,所出现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都与真实人物无关,。
根本谈不上对隐私权的侵犯。
这件事闹到现在,各抒己见,大家的观点也都有一定的道理,小编上述的分析也仅代表小编自己的观点,若有不同意见,还希望大家可以留言一起交流其实这件事情引发众怒还是许许多多的创作者因为平台被墙而失去了自己的创作空间,读者也失去了一片能自由阅读的净土。
艺术创作不是孤岛,它是许许多多创造者的心血所形成的群岛,我们应该鼓励艺术创作,对不同的观点、意见表示尊重,这也是对艺术的一种尊重作为明星的粉丝,也应该保持理性,大家都是人,没有人是十全十美的,若过分以自己心目中的形象来要求爱的人,实际上是对所爱之人的一种伤害。
作为公众人物,也应该树立一个正面形象,给粉丝正能量的引导,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nd ——图片来源于网络来稿请发送至:2417151639@qq.com 录用即有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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