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法学派著作:人文主义法学派著作包括
从16世纪末、17世纪初开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人文主义法学的中心又发生了改变。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文主义和人文主义法学出现的时间界限并不重合大约在意大利人文主义盛期过后将近一个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才姗姗来迟,加人到人文主义思潮之中在人文主义影响较大的地方,比如法国,法学家逐渐成为人文主义运动的承担者,进而形成一个声势渐浓的学派。
按照学界通行的说法,人文主义法学大体上开始于1500年,延续至18世纪,其兴盛期在16世纪,盛期的中心在法国,尤其是在长期具有引领地位的宗教改革(新教)大学—布尔日大学(Bourges,法国国王路易十一在此地诞生,他于1463年捐助建立大学),此外尼德兰(包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也形成了一个副中心(Nebenzentrum),即创建于1425/1426年的鲁汶大学(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简称KUL,一译“卢万公教大学”)。
从16世纪末、17世纪初开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人文主义法学的中心又发生了改变(一)人文主义法学形成的阶段(第一阶段)在16世纪的早期,人文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方式和思想风格开始真正进人法学领域,变得日益重要,事实上,16世纪的法学主要被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成就所主宰。
当然,人文主义并不是这个时期法律史上唯一重要的智识运动,人文主义法学也并非此一阶段唯一的法学思潮,在16世纪,有影响的法学思潮还有“西班牙后经院哲学”或“萨拉曼卡学派”、意大利的“实践法学”(practical Jurisprudence)以及德国的“《学说汇纂》之现代应用”(usus modernuspandectarum)运动,尽管如此,作为“欧洲文艺复兴”产儿及构成部分的人文主义法学[尤其是“高卢(法国)方式”]对欧洲法学的影响都是其他几种法学思潮无法比拟的。
第一批人文主义法学家像法学外的人文主义学者一样,把注意力集中在解开让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身陷其中的罗马法学文本(主要是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之流传及其舛误之谜,尤其是解决几个世纪以来所使用的《学说汇纂》之“流行本”(波伦亚手抄本)的诸多矛盾和荒谬之处。
于是,法学家逐渐成为人文主义运动的主力军在这个阶段,最有代表性的法学家是被称为人文主义法学“三巨头”(Triumvirat )或“火枪手”( Musketeers)的比代、阿尔恰托和查修斯,他们的名字标志着人文主义法学的开端。
[法]纪尧姆·比代纪尧姆·比代(Guillaume Bude,也写作Budaeus, 1467~1540)乃16世纪法国古典学者、外交家和法学家,曾任法国国王路易十二(Louis XII, 1462~1515)派往教皇利奥十世(PopeLeo X, 1475~1521)教廷的使节,后来在国王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 1494~1547)时代(1515~1547在位),任枫丹白露( Fontainebleau)皇家图书馆(法国国家图书馆的前身)馆长一职,与法国文艺复兴运动的骁将、著名作家拉伯雷有私人交往,被同一时代的另一人文主义巨擘伊拉斯谟称为“法兰西奇迹”(Marvel of France)。
1530年,比代受弗朗西斯一世之命,创建法兰西学院(College de France),该学院重点研究希腊文、拉丁文和希伯来文,后来成为法国高等学术机构的一个中心,在复兴古典语言文学方面厥功至伟比代的著述主要有《希腊语言评注》(Commentarii linguae Graecae, 1529年),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为《〈学说汇纂〉第24卷注解》(Annotationes in XXIV. libros Pandectarum, 1508年),后一本书以安格罗·波利齐亚诺对“佛罗伦萨手抄本”的注解和评释作为自己方法的基础,关注《学说汇纂》中所发现的别异的字词,对《学说汇纂》流行本中缺失的希腊文本或拉丁文翻译的希腊文本予以重构,试图复原原始文本,而且对当时的评注法学派[包括被视为正统的“阿库修斯注释”(Glossa Accursiana)]所导致的一系列错误的观念提出批判,指责他们的评注“过分忽略法律文献的历史背景去理解规则的含义”,“抹黑了《学说汇纂》的清晰性”,是必须要切除掉的“恶性肿瘤”(malignantcancer),由此引导法学家把自我的兴趣转向“前优士丁尼的罗马法”(the antejustinian Romanlaw)—罗马法史的研究。
此书被德国19世纪法学史家罗德里希·冯·施廷琴(Roderichvon Stintzing, 1825~1883)誉为“带有语言学一古典学渊博知识之注释的典范”安德雷亚斯·阿尔恰托(Andreas Alciatus,意大利文写作Andrea Alciato,英文写成AndreasAlciat, 1492~1550)系意大利法学家和作家,生于意大利的米兰而成名于法国的布尔日,被认为是人文主义法学之第一阶段“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其身逢欧洲法学从评注法学派向人文主义法学派过渡的时期,早年深受人文主义学问之感染,学习过希腊一罗马古典文学,精通拉丁文和希腊语。
1507年起在帕维亚大学拜巴尔多鲁学派的两位老师—迈诺的耶逊(Jason deMayno, 1435~1519)和菲利普斯·德西乌斯(Philippus Decius, 1454至约1535)为师学习法学[据说从1513年后,阿尔恰托曾在著述中借鉴过安格罗·波利齐亚诺和吕奇·博洛尼尼的校勘成果,但他在著作中没有披露这一来源;不过,他最终于1516年在费拉拉大学获得“两法(罗马法及教会法)博士”],故此深谙意大利评注法学之道。
但由于受人文主义熏陶,他并不满足于评注法学的注释,甚至对巴尔多鲁学派的传统径路(即偏向实用法学的“意大利方式”)提出批判,认为法学研究必须借重文法学、历史学和古代文献的知识,对素材进行自由的探讨,因而尝试利用其丰富的意大利文和希腊文的语言知识以及深厚的古代文化功底,将法律与人文研究结合起来,从历史和法学的角度重构罗马的政治法律制度,校勘罗马法文献,部分地复原罗马法律渊源的原貌。
阿尔恰托的法学著作颇丰,主要有《〈优士丁尼法典〉后三卷注解》(Annotationes in tres posteriors Codicis lustiniani libros , 1515,该书写作于求学阶段,系其成名作)、《民法之悖论》(Paradoxa iuris civilis, 1518)、《勘校集》(Dispunctiones, 1518)、《疏漏集》(Praetemissa, 1518)等。
此外,其亦著有《论罗马帝国的程式》(De formula Romani Imperii,1559年殁后版)、《费拉吉鲁斯》(Philargyrus)和《寓意画集》(Emblemata或Andreae AlciatiEmblematum Libellus, 1531)等历史学和文学作品,在法国和意大利的多所大学任教。
学术界公认,阿尔恰托之学术事业的辉煌时期是在布尔日任教期间(1529~1537年)他把人文主义法学的火种,尤其是其在《〈优士丁尼法典〉后三卷注解》、《民法之悖论》、《勘校集》等著作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注释古代文献时的简朴和纯正的风格,力主对法律原则问题的自由推论和“开放的形式”,强调系统地阐述法律观点)带到了布尔日大学,受到追捧[据说,法国16世纪著名神学家、加尔文教派的创始人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弗朗西斯一世都曾慕名专程赴布尔日聆听过他的课程],呈燎原之势,由此而形成与“意大利方式”相抗衡的一种新的方法论和法学风格(相形之下,阿尔恰托的思想和方法在当时的意大利则影响甚微)。
因为这种法学风格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学者,故而被称为“高卢(法国)方式”或“高卢学派”,但阿尔恰托乃该学派公认的奠基人,布尔日也因此而成为法国人文主义法学的大本营乌尔里希·查修斯(Ulrich Zasius, 1461~1535)系“德国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家”(Juristin the German Renaissance),其虽年长于阿尔恰托,甚至出生比纪尧姆·比代早6年,但成名却晚于他们两位。
其出生地在德国的康斯坦茨,1481年在图宾根学习,1489年和1493年先后担任巴登市和弗莱堡市的书记官,1496年担任弗莱堡一所拉丁语学校的负责人,1499年在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1501年40岁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506年任该校修辞学与法学教授,直至1535年在弗莱堡去世,享年74岁。
查修斯的法学作品大多发表于晚年或殁后出版,主要有《午夜拾零:对〈学说汇纂〉中有关法之形成、不当得利和债法关系等问题的探讨》(Lucubrationes,1518)和《民法问题之我见》(Intellectus singulars et novi in nonnulla loca iuris civilis, 1526)等。
在《午夜拾零》一书中,他站在人文主义立场,批判评注法学派,把他们的评注称作“在文本周围扎根的庞大的藤蔓”,而他自己则关注文本的意义他指出:“如果法学家不是始终如此盲目地信奉注释和巴尔多鲁的权威性,那么法的真谛现在会变得更为清晰、更加纯粹,大多数令人可憎的、充满了错误的注释也会消失。
真正的解释者,只是那些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理解法源的人,他们不再会讲授注释和评注,把它们当作真实、有用的东西故此,理智不会被学术见解的喧嚣弄昏头脑”基此,查修斯不再像评注法学派那样强调为时代的法律问题寻找可资利用的规则,而是揭示优士丁尼法律文本的原意,比如,他反对评注法学派把罗马法上的“过错”(culpa)分为五级的学说,而把它简化为“严重的”和“轻微的”两个等级,通过“属”(genus)与“量”(quantitas)的概念分析,发现了“可替代物”( res fungibilis)这一新概念,等等。
由于查修斯的贡献,德国16世纪整个一代有名的法学家[如博尼法丘斯·阿默巴赫(Bonifacius Amerbach, 1495~1562)、约翰·菲夏尔德(Johann Fichard, 1512~1581)、约翰·西夏尔特(Johann Sichardt, 1499~1552)和约阿希姆·米恩辛格·冯·弗隆德克(Joachim Mynsinger von Frundeck, 1514~1588)]被引领到人文主义法学的阵营。
(二)人文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16世纪中叶以降,即,在比代、阿尔恰托和查修斯之后,人文主义法学发展至第二阶段不过,其主要阵地既不是在意大利,也不是在德国,而是在法国,尤其是布尔日在这一谱系里,人物众多,其中包括夏尔·迪穆兰(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埃圭纳留斯·巴罗(Eguinarius Baro, 1495~1550)、弗朗索瓦·杜阿伦、弗朗索瓦·博杜安(Francois Baudouin, 1520~1573)、弗朗索瓦·孔南(Francois Connan,拉丁文写作FranciscusConnanus, 1508~1551)、雨果·多内鲁斯(Hugo Donellus,也写作Hugues Doneau, 15271591)、弗朗索瓦·霍特曼(Francois Hotman, 1524~1590)及安东尼·康修斯(AntoniusContius,1517~1586)等。
当然,在人文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最为著名的法学家是雅克·居亚斯,他被称为“最杰出的人文主义文本批评家”(the greatest humanist textual critic),1520年出生于法国的图卢兹,1555年接替弗朗索瓦·博杜安,担任布尔日大学教授,系阿尔恰托开创的法国布尔日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和领袖人物。
布尔日能够成为“高卢(法国)方式”的中心,主要得益于居亚斯,而且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正是在居亚斯时期达到鼎盛其著述涉猎领域广泛[除了勘校、出版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之外,他还复原了罗马古典时期的法学家们的原作以及《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的片段,整理《巴西尔法典》,撰写《《封建法书》》(The Consuetudines Feudorum)和《教令集》(The Decretals)的评注等],尤其是对罗马法文本的人文主义分析(其于1556~1585年间编辑出版《审校与勘正集》28卷[Libriobservationum et emendationum,一译“校对修正评注全书”,其中第25~28卷殁后由其学生弗朗索瓦·皮图(Francois Pithou, 1543~1621)于1595年整理出版]构成了其身后两个世纪的权威文本,稍后一代的著名法国法学家几乎全部都是他的弟子[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安德烈·加亚尔(Andre Gaillart),其在16世纪中叶成为人文主义法学派理论之集大成者],居亚斯所开创的“添加研究”( Interpolationenforschung)一直影响至20世纪初。
鲁汶大学图书馆除了法国之外,在尼德兰(低地国家),尤其是其南部地区(即现在的比利时),也形成了一股人文主义法学的力量,即“尼德兰人文主义法学”或“尼德兰法律人文主义”(Legal Humanismin the Netherlands),其中心主要在鲁汶大学。
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加布里埃尔·姆代尤斯(GabrielMudaeus,约1500~1560)、雅各布·莱维尔特(Jacob Reyvaert,约1535~1568)、马修·范·维森贝克(Mattheus van Wesenbeek,拉丁文写作Matthaeus Wesenbecius, 1531~1586)、韦格留斯(Viglius, 1507~1577)等。
总体看来,16世纪鲁汶大学以加布里埃尔·姆代尤斯为核心所形成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尽管也有一定名气,但无论在当时的势力上、还是在后来的影响力上都难以与(尤其是雅克·居亚斯任教期间的)法国布尔日人文主义法学派相提并论。
(三)人文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三阶段16世纪中后期,法国爆发对胡格诺派(Huguenots,一译“雨格诺派”,信奉“归正宗”或“加尔文宗”的派别,即“加尔文派”在法国的称谓)的宗教战争在此期间[尤其是1572年圣巴托罗缪之夜惨案(Massacre of Saint-Bartholomew s Day /Bartholomausnacht)之后],有一批皈依新教(加尔文教)的法学家也卷入宗教冲突之中,一同遭受迫害[比如,在民法体系和方法论上颇有造诣的约翰内斯·科拉修斯(Johannes Corasius, 1513~1572)就死于圣巴托罗缪之夜。
于是,他们中的一部分被迫出逃法国,转赴荷兰、德国(如莱顿大学、海德堡大学等),促成了那里的新一代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兴起
莱顿大学这样,人文主义法学就进入第三阶段这个阶段的人文主义法学的中心主要是荷兰的莱顿大学(University of Leiden/Leyden)莱顿位于尼德兰北部(荷兰),其大学于1575年创建,该大学建立伊始即成为抗衡尼德兰南部的鲁汶天主教大学的重镇,一批在法国受到迫害的信奉新教的人文主义法学家逃亡此地,其中就包括雨果·多内鲁斯。
他作为加尔文教徒在1572年圣巴托罗缪之夜遇到生命危险,在学生的帮助下,先是逃到瑞士日内瓦,1573年到德国海德堡大学担任教授并任校长,1579年接受荷兰当局邀请,到莱顿大学任教,直到1587年,他的渊博知识使其成为莱顿大学的显赫人物之一,给该地传播了人文主义法学的火种。
从此,以莱顿大学为中心逐渐形成了一个“优雅法学”或法律人文主义的拥护者构成的法学家群体,他们在16世纪末、17世纪上半叶开始崭露头角,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上半叶,其活动达到高潮这就是所谓的“荷兰优雅学派”(the Dutch Elegant School/Hollandische elegante Schule) ,它有时也被笼统地称为“优雅法学派”(the school of elegant jurisprudence)。
相应地,人文主义法学的第三阶段也被视为“荷兰法律人文主义时代”(The age of Dutch legal humanism)“荷兰优雅学派”虽部分地承继了法国人文主义法学的传统,但这一派的法学家并不像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那样仅仅满足于罗马法学的文献整理、勘校和知识考古,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很强调“实践法学”或“《学说汇纂》之现代应用”,其在知识和方法上可能还受到16世纪“西班牙后经院哲学”[“第二波经院哲学”(Secunda Scholastica)]和17世纪中叶的“西班牙(萨拉曼卡)法律人文主义学派”(Spanish legal humanists)的影响。
也就是说,属于广义的荷兰学派的法学家在学术上存在着三种取向:一是持守纯粹的“高卢(法国)方式”,并在这一传统上继续发展,这一派属于狭义的或真正意义的“优雅法学派”;二是重视“实践法学”或“《学说汇纂》之现代应用”,持守“意大利方式”或“学说的共同意见”原则和论辩逻辑,这一派属于“实践派”(praxstica);三是既希望保守中世纪学问或“意大利方式”的优点,又倾向遵循人文主义学派或“高卢(法国)方式”的宽泛路线、吸收古代文献的人文与修辞品质,这一派可以看作是“融合派”或介乎“意大利方式”和“高卢(法国)方式”之间的“第三学派”(a third school)。
笼统地说,在学术上持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取向的荷兰法学家均属于“荷兰优雅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埃弗拉尔德·范·布龙科斯特(Everard van Bronchorst, 1554~1627)、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一译“格劳秀斯”,1583~1645)、阿尔诺德·文纽斯(Arnold Vinnius,1588~1657)、乌尔里希·胡贝尔(Ulrich Huber, 1636~1694)、约翰内斯·弗特(Johannes Voet, 1647~1713)、格拉德·努特(Gerard Noodt, 1647~1725)、安东尼乌斯·舒尔廷(Antonius Schultingh, 1659~1734)、科内利斯·范·宾科尔舍克(Cornelis van Bynkershoek,1673~1743)等。
如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特兰等人指出:“荷兰……在17世纪中叶能够绽放出象征着国家力量的智慧之花知识在这个国家里受到极度的推崇,不久,荷兰便出现了几位世界级的著名法学家他们的作品显示出简洁的风格和创造性的思维,并将理论与实践巧妙地结合起来。
他们被誉为‘优雅派法学家’(jurisconsulti elegantiores)”本文原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限于篇幅原因,略去全部注释,原文标题为:欧洲人文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知识谱系,全文将分三次推送,本文为第二部分,后续将推送第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见原文链接;
如您观文后有所感悟,欢迎关注并分享“三会学坊”。
- 标签:
- 编辑:
- 相关文章
-
人文主义法学派著作:人文主义法学派著作包括
从16世纪末、17世纪初开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人文主义法学的中心又发生了改变。
-
人文主义法学派著作:人文主义法学派著作包括
中国人文思想最辉煌的年代,战国时期(约公元前475-221年)。由于奴隶制度进一步崩溃,封建制度逐渐成型,当时的社会经历着剧烈变革,是一个…
- 刘世美李辉京同人文:刘世美和辉京在一起了吗
- 国家人文历史杂志订阅:国家人文历史杂志订阅价格
- 瓶邪同人文海市蜃楼:瓶邪海市蜃楼by沈七公子全
- 聋人文字转语音app:聋人转换文字手机
- 聋人文字转语音app:聋人转换文字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