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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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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 水利史研究
《学习时报》2024年1月5日第7版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更是文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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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2024年1月5日第7版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更是文明之本中国古代先民特别注重对水的尊重、顺应、保护,在治水用水的千年实践中孕育了相合相生的生态理念。

(一)自古以来,我国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北缺南丰,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古人很早就意识到水资源并非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需要保护和珍惜《史记·五帝本纪》记载:“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

”黄帝观测天文星象,利用水源乃至土石金玉,并要求部落成员要节用水、火、财物远古时期对水“用之有度”的保护理念,表达了古人对处理人与水资源关系的重要认识,也充分体现了古人保护水资源的朴素生态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问题,中华文明的发展过程也是与自然生态共生共荣的过程。

古人在治水用水具体实践中,逐步摸索总结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规律,凸显人水和谐共处的理念《管子·乘马》记载:“凡立国都,非於大山之下,必於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管子指出,凡是营建都城,城址的选择要因天材,就地利,靠山近水。

如选高地,要有水源保障;若近河湖,则有地形优势,以利排水而省修防之功城邑营建的位置选择要基于水的自然属性考虑,既考虑趋利避害,防止洪水的威胁,又要充分利用水资源,顺应水的流动规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做到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达到在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有效控制水患的目标。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念,在古代一些典籍里也有记载《吕氏春秋·有始览》有云:“天有九野,地有九州,土有九山,山有九塞,泽有九薮,风有八等,水有六川……。

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谓大同”这里是说天地间有山脉、有河川湖泊、有土地,天地万物,如同一个人的身体,人与天地本身就是对应相同的古人将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比作一个人的身体,看成一个系统,体现“天人合一”的。

生态观念,强调人与自然是共生共存的关系,人与草木、山水同在。

(二)在先秦的典籍中,记载了管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生动实践《周礼》记载了九州的行政区域,同时也一一列举各州的疆域和水资源分布情况,将九州的水资源分为泽薮、川、浸三种类型泽薮是人们从事水产和渔业的水域湖泊,川是可以通水运的江河水道,浸特指有灌溉之利的塘泊或河流。

这种对水资源的划分,有利于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与保护《礼记·月令》记载:“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春天的时候,主管水利的。

官员要巡视四方,要修缮堤防,疏通渠道,防止堵塞河道,保证河流的畅通,满足百姓对水资源的有效使用同时,古代先民为了生存和发展,还必须直面水患水灾问题,探索如何与水打交道的水利智慧,合理处理水患水灾与人类生存矛盾,这在一些古代都城遗址中可以看到端倪。

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重要考古遗址——陶寺遗址,是距今4300~3900年的龙山文化时期规模最大遗址之一,位于山西临汾盆地内塔儿山向汾河谷地过渡的黄土塬上,汾河河谷在陶寺城址以西约4千米处,依傍汾河的支流(南河、宋村沟)。

通过考古发掘,考古工作者认为,陶寺遗址在选址时充分考虑了城邑对河流的利用,有意远离汾河主河道,以避开来自汾河的水患,并依托水量充沛的南河和宋村沟,为陶寺先民提供充足的生活水源另外,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沟与南河之间,可以依赖南河的自然坡降给排水,充分体现了古城选址和水利设施利用自然条件的水利智慧。

从陶寺遗址可以看出,古人的城市建设活动充分展示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水利智慧,不仅保护了城邑,也力求人水和谐共生

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沟与南河之间(作者供图)中国古代的一些著名水利工程还体现了系统治水的理念在南朝时期通济堰的修筑和管理中,古人注重把水、林、沙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来对待,统筹水与林、沙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关系。

特别是宋代范成大任处州知州时,专门制定《水则》规定:堰渠两岸不允许种植竹子,防止竹子对堤岸的危害;在分水与排沙中注重工程的运用和调度,处理好水沙关系还建造“水上立交桥”工程,解决山洪冲击与灌溉渠系的安全问题。

通济堰的修建,兼顾了水与自然生态各要素间的关系

丽水通济堰的“水上立交桥”——石函引水桥,上层通行人,中层导泄溪水,下层引流渠水,长18.26米  张卫东摄(三)在几千年的治水用水实践中,限制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的破坏、扰动,加强对水的利用和保护,一直是中国古代水利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主要内容。

早在先秦的典籍中就有关于保护江河湖泊的法令规定《周礼》明确记载了虞衡制度:“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虞衡制度的设立,表明先秦时期的水管理从对山川江河的认知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职官,颁布有关保护山林川泽的政策法令,规范社会生产活动,约束人们。

的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云梦秦简中的《田律》中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的记载,规定在春季生长的季节,不得滥伐山林,不得堵塞水道,使水流能够畅通,满足农业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汉承秦律,西汉时制定《水令》。

《汉书·倪宽传》有记载:“宽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反映出汉代法律中对水资源的分配管理,解决用水的次序问题,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处理好水资源与其他自然生态要素的关系  唐代《水部式》是我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水利法规,其中有专门条款规范不同用水部门的利益关系,如白渠和清渠“。

恒准水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还规定如果水量过多,还应该开放闸门,让水退回河道,这些条款都充分考虑到水资源与农业用水的关系,要求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宋代《农田利害条约》规定,要重视圩岸和堤防的修筑,防止水患,还要“开导沟洫,归之大川,通泄积水”,反映出宋代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生态观。

  这些水利典章,既是中国古人生态水利智慧的结晶,又为进行生态水利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原载《学习时报》2024年1月5日第7版,略有修订)作者简介:牛志奇,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史与水利遗产专委会委员,水利部财务司一级巡视员(正司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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