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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人文环境的行为:破坏人文环境的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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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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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人文遗迹的生态资源损失确定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窃罪古建筑构件人文遗迹保护生态资源损失基本案情  江西省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传统村落128

破坏人文环境的行为:破坏人文环境的行为是什么

 

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人文遗迹的生态资源损失确定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窃罪古建筑构件人文遗迹保护生态资源损失基本案情江西省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传统村落128个、明清古建筑11633栋,其中,中国传统村落42个、江西省传统村落31个,被誉为“一座没有围墙的古村落博物馆”。

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

同年4月27日晚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徐某文、方某平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

经专业机构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文、方某平犯盗窃罪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徐某文、方某平归案后主动向金溪县公安局退赃在审理过程中,徐某文、方某平积极主动缴纳了修复费用共计11万元及鉴定费用7000元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一、徐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方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第8号之一民事判决:一、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甲第里”门楼修复费用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93727.61元,合计修复费用103539.61元;二、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三、徐某文、方某平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11200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文、方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石匾和石雕花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

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归属于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同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着眼于整体性保护,方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对人文生态资源损失的确定。

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虽然被盗牌匾及被破坏的门楼建筑可以依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盗牌匾的原物已难以追回,而且经过修复后的门楼及牌匾其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价值必有贬损,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这种无形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甲第里”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徐某文、方某平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出具的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10617元的意见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酌定徐某文、方某平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鉴定和评估费用共计11200元。

  人文遗迹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金溪县作为“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众多的传统村落和古建筑本案的审判,既是对两被告人所做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对广大公众人文生态资源权益遭受损害的填补,更在于警示、教育、唤起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统村落风貌和古建筑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更好地留住历史传承,留住美丽乡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人文遗迹案件,在古建筑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难以鉴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量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主观过错及履行能力、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破坏程度、人文遗迹社会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1229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64条  一审: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7日)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刑初第8号之一民事判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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