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教同人文:明教是哪部小说里的
娱乐法 | 金庸作品同人小说的法律边界——从《倚天屠龙记》到金庸与江南案
最近笔者忙里偷闲重温了金庸先生射雕三部曲中的最后一部《倚天屠龙记》,该小说以元末群雄纷起、江湖动荡为广阔背景,围绕屠龙刀和倚天剑展开,讲述了明教和中原武林之争及起义军和朝廷的对抗,主角张无忌因缘际会练就一身盖世武功,以天下人叹服的武力和无可替代的人格力量,统领群雄,展现了武林众豪杰的质朴豪情和形态各异的精神风貌。
武侠就是成年人的童话,笔者作为金庸的铁杆粉丝,一直也醉心于研究所谓的金学,也因此对于金庸先生的《倚天屠龙记》的结局的特别安排颇感兴趣,这种彻底的开放式结局给了读者太大的想象空间,再次证明了“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既然结局不好安排,那就交给读者自行想象吧。
一、金庸先生的《倚天屠龙记》结局的若干次修改关于《倚天屠龙记》,其实是金庸先生多次修订中改动幅度最大的一部作品,并且很多改动都属于伤筋动骨的大改,比如最初版本的张无忌虽然也是心地善良宅心仁厚,但是相比于后来我们熟知的张无忌,明显多了很多心机,有青年政治家的野心和抱负,并非后来那般 “爱江山更爱美人,哪个英雄好汉宁愿孤单”,比如赵敏在初稿中叫“赵明”,是大宋皇室后人,而并非我们后来熟知的元朝郡主敏敏特穆尔,比如初版的周芷若是明教教主后人,是名门之后,并非渔夫女儿等等,就是结局部分,他也曾经先后三次做出过修订:
最初的版本对于结局是有明确的交代,在邪路上越走越远的周芷若终于有一天在张三丰的指点之下诚心悔过,出家为尼,并将峨眉掌门传授给了张无忌,让他带领峨眉派继续发扬光大,共同抗元,而自己则是青灯古佛伴一生这个结局放到现在确实有点魔性,但是考虑到初版中周芷若本身就是明教后人,且彼时的赵敏(赵明)是大宋皇室后人,那么这样安排似乎也说得过去。
但是后来三联出版社出版的版本中,由于金庸先生已经在前面对于结局进行了伤筋动骨的大修,因此结局必然也得做相应调整,于是三联版的结局就是我们熟知的版本,也是历代电视剧电影参考的版本:周芷若悔过后仍是峨嵋掌门,但在结尾张无忌答应给赵敏画眉时,突然出现在张无忌的窗前,浅笑吟吟地询问张无忌:“无忌哥哥,你也可曾答允了我做一件事啊。
”这个版本的结局极具悬念,大概是因为金庸自己也不知道该如何取舍,所以大胆地把结局留给了观众自己遐想2000年左右,金庸第三次对于自己作品进行了修改,因为三联的版权授权到期,金庸授予了新的出版社,于是他决定再次修订一下,这一次他把结局改成了这样:周芷若窗外问话后,张无忌出房门与芷若对答,芷若要求张无忌不得与赵敏成亲,张无忌答应了,说自己不跟赵敏拜堂成亲,但照样可以生娃娃。
张无忌还幻想,殷离变漂亮了主动回来找她,小昭也从波斯回到他身边……这个结局的改编让很多人大跌眼镜,给张无忌彻底安上了一个“渣男”的人设,甚至很多人都说金庸是不是老糊涂了……而邓超与安以轩主演的2009年版本的电视剧《倚天屠龙记》居然真的就按照这个结局拍了……。
二、续写《倚天屠龙记》——《九阴九阳》为代表的同人文关于结局为何修改以及修改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笔者不做过多讨论,毕竟本文并非文学评论作品,但是《倚天屠龙记》本身就是相对争议较大的作品,就是金庸先生本人其实对于《倚天屠龙记》如何结尾也是颇为为难,金庸先生最初创作《倚天屠龙记》的时候其实并未完全弄清楚整个故事的框架和脉络,但是为了报刊连载,也只能仓促动笔,有点写到哪里算哪里的感觉,因此后续剧情如何开展进行确实存在一些不合逻辑和不合情理的地方,这与当时的香港社会有关,也与金庸先生自身的阅历和际遇有关,正因如此,此后每一次改编都有不同的一些思路和看法,而且读者可能没想到的是,其实最初金庸先生有续写《倚天屠龙记》的想法,甚至都安排了计划,只不过后来他在开始创作《天龙八部》后有了其他想法,就一直搁置,直到宣布封笔也没有继续续写的打算,于是就留下了这个让我们浮想联翩的结局。
这种开放式结局引发了读者的想象,同样也给了一些爱好创作小说的读者或者写手们可乘之机,比如早些年有部分武侠小说爱好者可能对于一部作品有点印象,一位金庸铁杆粉丝,笔名为金庸新(后改名为阳朔)的《九阴九阳》,该部作品续写了《倚天屠龙记》,讲述了张无忌和赵敏周芷若之后几十年发生的故事,而主角则是大理段氏的后人段子羽,有一说一,这个作者还是看得出来有一定文学和历史功底,毕竟是老三届大学生,且毕业于名校吉林大学中文系,而且对于金庸先生的风格和笔法吃得很透,因此相比其他的很多粗制滥造的金庸同人小说,该部小说还算中规中矩,但是作为金庸爱好者的笔者还是看了一小半就弃置,而且打了差评,究其原因终究在于他毕竟不是金庸,他个人对于倚天屠龙记描绘出来的金庸江湖的理解显然有点肤浅,他笔下的主角段子羽性格狂放然杀气太重,道义感略显淡薄,与金老各部小说中主人公的一贯形象不符,更是显然不能与宅心仁厚的先祖段誉、段智兴等人相提并论,而且将明教描绘成了邪教组织,与主角段子羽为敌,这显然不是金庸笔下所期待的明教以及他构建的江湖应有的样子。
金庸本人其实对于这些事情也是相当反感的,他自己在三联版的金庸作品集的序言部分曾经写到:不付版税,还在其次许多版本粗制滥造,错讹百出还有人借用“金庸”之名,撰写及出版武侠小说写得好的,我不敢掠美;至于充满无聊打斗、色情描写之作,可不免令人不快了。
也有些出版社翻印香港、台湾其他作家的作品而用我笔名出版发行我收到过无数读者的来信揭露,大表愤慨相信“三联版”普遍发行之后,可以制止这种种不讲道义的行为侠义小说的主旨是要讲是非、讲道义,可不能太过分吧三、同人文的法律边界——金庸与江南案概述
写了那么多,终于进入了正题,金庸尽管对于很多盗用他的名字或者随意使用他小说人物创作作品的行为十分愤慨,但是匪夷所思的是,相比游戏方面的维权,金庸对于小说的维权一直不太热衷,一方面这些作者虽然水平有限,但是大多确实是金庸粉丝,对于金老爷子有着崇高的敬意,十分喜欢他的作品,因此才会斗胆续写或者另辟蹊径创作,因此金老爷子觉得他们中的有些人精神可嘉,放弃了维权的念头,另一方面,也与那些粗制滥造的小说实在不值得也不配与金老爷子的作品相提并论有关,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是自发创作,并未带有太多商业营利目的(即使有商业营利的想法,那水平也配不上野心),因此并没有获得多少商业收益,可能金老爷子也一直相信“清者自清”,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没有花太多精力与这些不知名的写手纠缠,第三方面可能是碍于之前国内对于版权保护意识的低下认知,金庸先生的维权可能很难有效展开。
但是到2016年,金庸终于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谁曾想他的炮火没有对准那些武侠同人文,居然对准的是江南的《此间的少年》,熟悉的朋友都知道该部作品是青春校园爱情小说,与武侠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只是借用了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本身与金庸作品并无太大关系,但是由于作者因为此书声名鹊起,该作品也大卖,这一次,金庸老爷子决定维权了,这个案件是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一个里程碑的案件,该案件为同人小说以及文学作品中人物的法律框架给予了一定的启迪意义,值得探讨
。
案件概述
2016年10月11日,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本名查良镛)一纸状书将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畅销书作家江南(本名杨治)起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庸先生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
”并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原告金庸主张认为小说《此间的少年》描写的人物名称均来源于其创作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耳熟能详的作品,其中的人物间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告上述作品已构成知识产权法范畴下的实质性相似,作者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金庸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此外,金庸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巨额利润,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此间的少年》的出版方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江南方面则辩称:被控侵权作品中的绝大部分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与原告作品即使在抽象的思想层面上也不近似,个别相似之处也只是停留在最抽象的基本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
被控侵权作品对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故事情节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并不存在假借原告之名,误导消费者,进行“搭便车”的恶意,小说的写作和出版行为使用了其他作品的元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被控侵权作品对于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的使用属于古往今来常见的创作手法和模式,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判决结果
2018年8月16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其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金庸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杨治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理应知晓《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若再次出版发行将进一步损害其的合法权益,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治及其余各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由杨治赔偿原告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之后,原被告均未明确是否提出上诉四、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同人文的法律边界同人小说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通俗而言是指利用原有的小说、漫画、动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同人小说的作者通常原作的铁杆粉丝,在读完原作后意犹未尽,进行改写、续写或利用原作的元素创作全新的故事。
既然同人作品是二次创作,必须借助于已成名作品作为载体,哪怕离得再远,也必然一定程度上会使用原作品,但是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一方面,一般来说,如果同人小说借用了原作中的较多内容,比如沿袭原著的人物名称、人物性格、历史背景和场景等,使用到了原作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或特定情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另一方面,如果只借用了人物名称这一个元素,创作了完全不同的新故事,则较难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人物的名字、已经发生的历史时代背景等通常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对象具体到金庸与江南的这个案例,我们需要从以下角度分析:。
1.人物是否构成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作为智力成果,首要显著的特征是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此间的少年》一案中,就人物而言,单独的人物名称,或仅具有简单性格与人际关系的人物,显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天河区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江南只是参考了部分,借鉴了部分,创作出来的全新作品的人物已经与金庸的人物存在较大的区别,有了自身的显著性特征尽管本案法院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人物是否构成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作品,依然不可一概而论,有的时候,人们在提及某一人物名称时,其真正想传递的是该人物所具有的性格特征、与其他人物间的关系等丰满的人物角色。
比如金庸作品中的郭靖,事实上指代的是“父母双亡长于塞外,正直善良,与黄蓉结为夫妇,与杨康为义兄弟,习得绝世武功救国救民的大侠郭靖”这样一个丰满的人物角色,只是受限于文学作品的特定表达形式或为指称方便,我们往往用“郭靖”二字来简单指代。
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不是单调的人物名称,而是立体、丰满的人物角色如上文所述,这些人物角色正是原告小说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在后的引用者,无论其使用的字眼是郭靖、靖哥哥或郭大侠,只要其引用的包括人物关系、情节等在内的细节足以使受众脑海中浮现出原作品特定人物的丰富独创表达时,就进入了原作品著作权的禁止范围之内。
2.江南此次的借用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目前,国内外普遍公认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我国也基本确立了这一标准和原则接触主要用于一些非公开作品以及非知名作品的一些案件中,金庸作品早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因此“接触”并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列,本段只讨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司法实践中,针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通常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实务界针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3种,即整体观感法、抽象测试法和内外部测试法第一种是整体观感法在整体抄袭或较为明显抄袭的情形下,适用整体观感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比对方法更加简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很容易做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第二种是抽象测试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第三种是内外部测试法,即上两种方式相结合,在应用抽象测试法的基础上,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出比对和说明,同时还会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这种判断。
而关于本案中,尽管江南《此间的少年》中人物间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金庸的《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等相关作品很类似,比如郭靖和黄蓉在两部作品中都是情侣关系,乔峰和阿朱以及康敏的人物关系很显然也是借鉴了《天龙八部》,但是《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因此,很难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在知识产权领域难以认定为侵权同人文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基于以上分析,从知识产权领域出发,江南不构成对金庸作品的著作权侵害但是不要以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同人文的法律风险就不存在了,本案中,法院认为人物名称与作品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而江南使用这些人物名称,“夺取了本该由原告所享有的商业利益”,这个“商业利益”指的是“合理预期的获得的商业机会”,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江南的此种行为是 “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原告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根据金庸自述和相关媒体报道,在电影《功夫》中,周星驰因为该电影中使用了杨过小龙女名字而向金庸交纳了6万元的相关费用,但是看过电影的人都知道,元华所饰演的“杨过”和元秋所饰演的“小龙女”两角色——时空上、角色特性上和《神雕侠侣》中的小龙女杨过是彻底完全不同的人物,更多的是一种戏谑的恶搞。
而同样,国内著名游戏《金庸群侠传》使用了若干金庸小说人物但同样和金庸的故事已经偏离较多,但是游戏厂商同样支付了金庸很高的费用,由此可见,至少在香港,娱乐圈文艺圈已经约定俗成均将这些元素视为了金庸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
因此,当江南使用了这些角色的名称时,确实损害了金庸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结论金庸与江南一案算是第一次为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有了审判的标准,由此,可以大体上得出结论,使用原作品元素进行再创作或续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被使用的原作品元素是否构成高度的独创性程度,如果是历史存在的人物以及有迹可循的历史事迹,那么被保护的程度就会相对低很多,二是看使用的原作品元素是否是原作品的核心要素,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看同人文的使用程度,如果较少了使用原作品痕迹,并有较多新创作和独创表达的,一般很难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根据前文可知仅是借用原著小说人物、地点名称,在情节上没有近似性的同人小说一般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一旦因此获利,盈利巨大,则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权益,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参考文献IPR 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Hexly《小议金庸诉江南一案中不正当竞争部分》《金庸起诉江南获赔188万,同人作品商业化就此止步?》文娱商业观察 微信公众号
白伟 《合理使用制度中转换性使用的理解与适用 ——基于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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