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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文关怀措施和流程(对孕妇的人文关怀措施)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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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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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孕妇跳楼自杀事件真相究竟如何,还有待于相关方介入调查。但就已披露的事实,就背后的法律关系和处理,本人浅谈几点观点。

构建人文关怀措施和流程(对孕妇的人文关怀措施)这都可以?

 

傅镭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任助理、党支部书记、重庆市最佳青年律师事件回顾 陕西榆林待产孕妇跳楼的悲剧,9 月5 日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焦点院方称,是因为家属多次拒绝实施剖腹产,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情绪失控跳楼,并且医院表示,有监控证明“ 那女孩跪求剖腹”。

但孕妇的丈夫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说“ 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真相究竟如何,还有待于相关方介入调查但就已披露的事实,就背后的法律关系和处理,本人浅谈几点观点 一、医院方能否以家属不同意为由,拒绝手术?

本事件中,不论产妇家属是否有拒绝签字对产妇实施剖腹产的行为,有一点是可以确认的,那就是产妇由于剧烈疼痛,自己是做出了要“ 剖”的意思表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能以家属不同意为由拒绝手术呢?《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产妇作为成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也不能剥夺。

因此,本案中产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要求并同意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对于患者能否自行要求或同意手术治疗,以下法律或部门规章也做出了明确约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病例书写基本规范》“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以上规定都可以看出,具有要求或同意是否实施手术治疗的权利的人都应当是患者本人而非其家属,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方可由法定代理人签订同意。

所以,不能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就不做了,医院方这一做法无疑是错误且违法的。

(产妇生前照片) 二、产妇跳楼,医院是否应当担责?产妇因剧痛难忍,跳楼轻生,根据警方现公布的调查情况,应属自杀,对各方来讲,应该都属意外,各方也无追求或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但对产妇跳楼,就个人观点来讲,医院方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首先,在产妇一再强烈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医院方不熟悉法律规定,一定坚持需家属签字同意方可手术治疗,进一步加剧了产妇焦躁情绪,催化了产妇轻生的念头,而医院方对产妇此负面情绪预计不足,也未实施确实、有效的安抚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产妇进入产房待产,作为医院方就负有对患者进行合理看护的安全管理义务,而本案中,医院方在明知产妇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未对产妇履行严格的看护义务,对产妇可能的危险行为预估不足,也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产妇跳楼自杀身亡,存在过错。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医院方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对产妇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孕妇夫妇在30日和31日签署的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三、所带来的社会思考陕西榆林待产孕妇跳楼事件,带来的是对现有医疗制度的思考,如何能够更加有效拯救生命,避免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思考(一)制度上的的完善。

对于手术能否实施的操作流程应当出台更加明确规定个人观点认为,医生应根据专业对手术实施进行及时的医学评价并应立即告知患者及家属,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即可,当患者出现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由其。

近亲属代为决定,而在面临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时,医院可实施救助,无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将拯救生命放在第一位(二)更多的人文关怀医院应树立人性化的经营理念,患者并不希望在一个充满冰冷和抵触的地方进行治疗,否则将会使患者在因病患焦虑的情绪上雪上加霜。

医生在执业时也应多为患者着想,对必要的医疗行为和治疗方案应予以充分的解释,并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使患者在治病过程中能够清楚明白,减缓其焦虑情绪,也增强了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生的信任感有利于治疗的进行和矛盾的化解。

医疗是一项仁善之举,它需要与患者有着感同身受的理解与关怀,而不是止于制度,更不能只有利益。这样,才能构建更加和谐的医疗环境。

(榆林一院护理单上写有“家属拒绝剖腹产”的记录)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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