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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确二(的一确二的意思)满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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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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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确”问题的视频,估计大部分藏友也都听了,还没有收看的建议去看看。钱卫清律师系统、全面、深刻地讲述了他们对文保法修改

的一确二(的一确二的意思)满满干货

 

今天听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确”问题的视频,估计大部分藏友也都听了,还没有收看的建议去看看钱卫清律师系统、全面、深刻地讲述了他们对文保法修改的很多积极建议,以及对“三确”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笔者对绝大部分观点都十分认同,仅在此就一些细节问题做一些个人理解上的表述,供大家参考:。

一、确权确权问题没有过多的意见,只有以下几个方面:(1)现在一些地方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乱执法问题,在笔者所了解的相当多案件中,缺少一些基础性的认知比如:按照现行《文物保护法》,已经明确国家所有和民间收藏者所有这两种所有权形式,那么至少在执法和司法判案过程中,第一至少要有“所有权”认定的意识,第二应采取科学的、严谨的认定方法和程序。

按照民法典物权有关规定,占有即所有权的推定,那么如果地方执法部门要推定属于国家所有,需要举证,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执法现实中,“所有权认定”的方法是五花八门的,比如觉得这个东西属于国家珍稀或一级文物,它的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了,或者觉得地方上博物馆藏品缺乏了,民间收藏家手中从古玩城买来的藏品,也属于国家所有了,还有觉得古玩店店主本身是做这个领域的买卖的,应该懂鉴定,那他手中的藏品也是属于国家所有了。

这类乱象层出不穷(2)大成律师事务所建议彻底取消“文物认定”相关规定,这个可能会给有关部门的正常执法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笔者的建议是“文物认定”还是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相关规定,但是不应该肆意扩大“认定”的范围,也不应该把这个权利下放到地方行政和司法部门,甚至一两个文博系专家来随意说两句就视同“认定”了。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十分清晰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证明公民持有的藏品属于建国后出土出水的,那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的原则推定所有权属公民所有,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财产权(3)即便是有充分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公民持有的某件藏品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至多就是将文物返还,也不能作为其“非法倒卖国家文物”的证据从而把人随意判刑,侵犯其人身权。

公民对于善意取得的藏品,很可能并不清楚其来源(看见出土出水痕迹或者懂怎么鉴定并不等于知晓藏品的来源,这是两码事),而只要是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归公民个人之后,本身就依法享有转让、赠予等权利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明知某些藏品是盗掘所得,或者与盗掘分子有频繁的联系和交易,且平时以倒卖这些国有文物盈利的,才应考虑按刑法定罪量刑的问题。

如果收藏家只是偶尔的藏友间转让行为,或者在二手货平台转让一些藏品,以藏养藏,平时遵纪守法,且买卖的藏品都是善意取得的,就不应该考虑适用“倒卖国家文物罪”二、确真(1)对于民间藏品鉴定的特殊性,笔者写过不少文章论述,很难一篇文章笼统概括,比如针对老翡翠、宝石的从2013-2023版国标(现在又在拟起草2024版国标,且还提到了标准的统一性问题,意思就是2024要跟2023国标保持一以贯之),我们就可以开个专题。

(2)建议鉴定流程、仪器设备、人员等各方面的国标,由文物主管单位来拟定目前按照我国行政部门的分工,国家标准的制定,参与方应该有文物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委员会等机构主持,可以邀请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和学者个人等共同参与制定。

所以笔者之前提过建议,可以也应该最大化程度吸取民间收藏界在经年累月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一些有效方法,比如民间早已形成使用拉曼检测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综合检测密度、硬度、老化痕迹、内部晶体结构和伴生矿物特征等多种有效手段结合的鉴定老翡翠和老宝石的办法,已经事实上保障了收藏家的利益,且开始为境外的机构所认可,可以将这些方法标准化、完善化,但完全没有理由排斥这些方法去另搞一套有失偏颇的标准,最后某些机构和个人“证明”了自己的科研实力,但事实上对于认出民间藏品没有任何积极效果,甚至还起到负面作用。

而对于民间一些有待商榷的仪器和方法,可以留待仪器升级后纳入考虑范围(3)希望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标准的出发点,是最大限度认出且认可这些珍贵的古代艺术品,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否定这些古代艺术品对于一些老的仿品,只要不涉及现代工艺批量化生产或者类似翡翠B+C货化学成分对身体有害等问题的,也应确认下来,毕竟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历史、文化和人文价值,比如民国时期的戏服和凤冠,都是铜制,宝石也都是假宝石和石英岩京白玉一类,这些藏品经济价值不高,但是对于我们了解民国时期的工艺和戏曲发展,依然是有意义的。

总有些人和机构企图通过形成国标的这个过程,把很多收藏家及其藏品斥之为赝品,从而维护某些人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这是非常有害的一个倾向,而且多年以来持续给这个行业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灾难(4)民间藏品的鉴定涉及每一个收藏家的切身利益,很多时候还有面子问题,也可能涉及到其周边一群人的藏品的真伪等等。

所以对于鉴定这种某些细分领域总是会有争议的、无法完全盖棺定论的事,应该尽最大可能允许每个藏家发表自己的看法,让藏家们进行沟通,运用大家都能认可的、合理有效的科学方法来检测,形成一个正向的交流和反馈机制而不是某一个群体站出来,对他人的藏品在未经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给出一个结论,比如文博系的专家,即便这个群体本身是民间收藏家或民间收藏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人,由于草率行事和掌握了话语权之后的傲慢态度,引起的敌意也是可以预见的,而且原有的鉴定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所以有一个允许收藏家们就鉴定流程、方法、某一些藏品的真伪等问题进行交流的平台或者组织十分重要且迫切目前国内不少藏家尝试申请设立自己的协会,都被行政主管部门拒绝了,这种行为事实上把本来合法也合理的交流活动限制了,引起对管理者的广泛不信任和敌意。

还有一些收藏家群体因为凑了一群人开个展示交流会,就被捕入狱,更是加剧了这种矛盾这是笔者多次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群体,并为这个群体多设身处地着想的原因三、确值笔者之前的文章提到过,目前国内并没有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的古代艺术品的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更多地是针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一类,所以看资产评估师考核的内容基本也就是财务和工程两大类但是艺术品的特性跟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一类有很大的不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评估是相对简单的,只要框定购入成本、重置成本、折旧、预期收益等方面,大致都能得出靠谱的结论。

而艺术品,尤其是中国民间收藏的这些古代艺术品,其评估面临如下几个问题:(1)不可再生,所以不存在一个可重置的公允市场;(2)成本,因为买卖双方鉴定水平和销售渠道等问题,导致购入成本差异巨大,同样品质的东西,从几百到几十万都有;(3)在漫长的几十年流通过程中,总数量、精品数量、精品的品质(是定级标准的前提)等数据都没有被系统收集过,所以数据是不全面的;(4)艺术品金融在中国还是一个起步阶段的理念,懂艺术品同时也懂金融的人才缺乏;(5)拍卖行业由于常年服务于小众圈层和群体,并非完全竞争市场,形成的数据也很难用来有效预期未来市场规模、价格幅度、升值空间等等。

之前说过与评估相关的困难也已经太多了,今天说一些我认为务实可行的数据和方法:(1)对于珠宝玉石一类,国内外完全竞争市场的历年克拉价均值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但是依然存在拍卖公司品牌信誉度、单场次现场竞拍因素、民间市场之间的价格差,这些因素应该综合考虑,运用一两个有效参数来调节评估结果,使评估结果尽量剔除一些主观因素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

(2)而对于瓷器、字画、铜器、家具等等非标的艺术品,因为国内民间收藏品存在很多从前未见的真精稀,国内、国外两个拍卖市场的价格也存在不小的差距(甚至是多1-2个0的差距),所以历年拍卖成交价的均值作为参考,远不如针对珠宝玉石类的好用。

这类器物,可以设定评估价值的最高最低线,分别选取一些影响价值高低的指标,比如器物大小、器型独特性、纹饰的繁复性或稀缺性.......,然后根据各指标的参数,使评估价值在高低线之间浮动(3)拍卖公司的起拍价,仅供参考。

拍卖公司的起拍价虽然排除了现场竞拍因素,但也是基于几个专家的个人判断作出的,而不同拍卖公司对此的把握也不同,因为受到该公司的客户群体特殊偏好的影响(4)艺术品市场价值的平均年增长率应该考虑纳入(5)未来现金流折现法可作参考,这个方法包含了第(4)条,同时还包含资本运作、授权文创和各类展示活动、租借......等方面的收益可能性,但是后面这些活动如果不存在一个成熟的市场,则可能数据缺失或不全面。

(6)最后,市场的供求关系是最终决定性的因素,比如境内外银行或者艺术品基金的贷款、采购意愿,买家愿意出的最高价等等,可以做一些市场调研在流通起来后,根据新的市场交易数据获得新的评估基础,并逐年调整,是比较合理的。

以上就是本号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欢迎藏友们继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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