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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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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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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19-00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19-00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涉案的金额:原审被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豪”)所欠货款777.92万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即大连德豪应支付本公司货款636.4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已申请对大连德豪777.92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目前该项冻结仍在有效期内,属于首轮冻结,无在先冻结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大连德豪支付的判决款项如大连德豪未按照判决要求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如果大连德豪在强制执行完毕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本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因此,上述款项仍然存在全部或较大比例无法收回从而将使公司产生较大金额坏账损失的风险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诉称公司与大连德豪于2017年6月20日及2017年8月1日分别签订两份《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HT-DL-3ES0170、HT-DL-3ES0174,合同总价款为14,144,000元,公司已依约向大连德豪交付四台型号为KS-S150-4ST全自动去胶剥离机产品,该四台设备已经大连德豪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大连德豪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现大连德豪尚欠7,779,200元未支付。

请求:1、法院判令大连德豪支付拖欠货款7,779,2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2、依法冻结大连德豪银行存款7,779,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8年11月1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辽0291民初7725号、(2018)辽0291民初772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对大连德豪7,779,200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2019年8月26日,公司取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大连德豪案件出具的(2018)辽029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大连德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公司货款636.48万元及利息,如不服该判决,当事人可提起上诉。

大连德豪收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大连德豪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2019年12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辽02民终94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大连德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即大连德豪应支付本公司货款636.4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已申请对大连德豪777.92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目前该项冻结仍在有效期内,属于首轮冻结,无在先冻结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大连德豪支付的判决款项如大连德豪未按照判决要求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如果大连德豪在强制执行完毕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本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因此,上述款项仍然存在全部或较大比例无法收回从而将使公司产生较大金额坏账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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