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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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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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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龙力公告编号:2018-081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081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现将公司涉及的新增诉讼情况公告如下案件一1、诉讼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程少博3、诉讼事由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共同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三方并于同日共同签订了相关业务文件附件,约定:被告二将其与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9日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的部分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等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

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各方同时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2017年5月18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二的银行账户拨付了保理融资本金3000万元。

现涉案应收账款已全部到期,但被告一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5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融资利息32万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人民币53333.33元及应收账款催收费人民币213333.12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应收账款催收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为现实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7500元;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案件二1、诉讼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程少博3、诉讼事由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共同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三方并于同日共同签订了相关业务文件附件,约定:被告二将其与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9日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部分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等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

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各方同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2017年5月18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二的银行账户拨付了保理融资本金2000万元。

现涉案应收账款已全部到期,但被告一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融资利息213333.33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人民币35555.56元及应收账款催收费人民币142222.08元;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应收账款催收费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案件三1、诉讼机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南京然成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5月2日,被告二与江苏金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票通公司)签订《平台合作协议》。

2017年7月14日,双方签订《平台合作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江苏金票通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由其向平台注册用户筹集款项后,出借给被告二,被告二实际借款金额为1870.1万元,借款偿还期限为2018年1月13日。

同日,被告二与江苏金票通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出票人为被告一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苏金票通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2017年7月14日,被告一向江苏金票通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确认函》,承诺无条件按约定的期限、金额承兑上述汇票。

借款到期后,被告二未能偿还借款2018年1月15日,原告作为江苏金票通公司的股东,向江苏金票通公司替被告二代为偿付了2000万元同日,江苏金票通公司将上述汇票全部背书转让给原告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提示付款。

2018年1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予以拒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0万元及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10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四1、诉讼机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华融通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禹城康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三:程少博3、诉讼事由2017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订了《应收账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二将基于《产品购销合同》而依法取得的被告一开具的到期无条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于原告,商业汇票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并约定了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其他内容。

同日,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诺书》,承诺为上述协议中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三作为保证人,与原告、被告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签收了商业汇票背书,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一,承诺到期无条件兑付,背书人为被告二,被背书人为原告,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二转入2000万元。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未能支付票据金额,被告二、被告三亦未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无法承兑的汇票金额20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1.45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8万元;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53.167万元;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五1、诉讼机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贺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程少博3、诉讼事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

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承租人(被告一)向出租人(原告)出售木糖醇生产设备,随即向出租人租回使用,合同租金总计87460435.39元,租赁期为3年,还租期共计12期,按季度等额本金后付。

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依约支付了设备购买价款,合同起租,并同时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了交付自2018年1月21日开始,被告一持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截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一共有逾期未付租金、违约金、剩余未付租金等合计16599983.64元未向原告支付。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任何一期租金未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即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到期2018年4月4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二、三发出《通知函》,宣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债务全部到期,要求承租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立即支付所有应付款项,期限届满后,三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合计16599983.6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六1、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上海银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程少博3、诉讼事由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不超过10000万元,代表基金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被告一发放债权投资资金,被告二对该协议项下的投资资金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与恒丰银行德州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1亿元,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7月19日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其根据原告的指定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亿元。

前述全部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基金募集到的资金共计9990万元分三次委托恒丰银行德州分行划付至被告一的委托贷款账户借款发生后,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第一季度利息,但被告一延迟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利息及第二季度利息至今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合计102860324.3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80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81000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七1、诉讼机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新余海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一: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于丽被告四:信成夫3、诉讼事由原告与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同日恒丰银行与被告一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原告委托恒丰银行向被告一提供贷款2000万元,被告二、三、四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恒丰银行将有关合同约定的2000万元交予被告一,被告一取得借款本金后,按约定付息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被告一应于2018年4月11日支付的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仍未支付,被告二、三、四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及其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所负债务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八1、仲裁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2、仲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周世平被申请人一: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程少博3、诉讼事由2017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发放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给被申请人一,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止),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保证担保书》,约定被申请人二对本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签约后申请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一发放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被申请人一当日收到了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一自2017年12月21日起利息逾期,截至2018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共拖欠本金7000万元,欠付到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人民币2174394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催款,但被申请人一仍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4、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借款利息、违约金;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在本案仲裁请求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全数负担。

案件九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李旸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2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2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4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6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承诺进行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4717.8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瞿才娟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2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3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一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季清如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3月27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25日将8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27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承诺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8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二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包震华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约定于2017年10月10日将5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5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60547.95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三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蒋丹艳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1月1日,温州金融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9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9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26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31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进行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8010.96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四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瞿征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2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2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25日将2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6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约定进行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29435.62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五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周剑锋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12日前将15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5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7363.0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六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杨利军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23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6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6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7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19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17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产品说明书》中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1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7624.1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七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朱犇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4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3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八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赵宗玎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3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十九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郑怡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2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陈晓军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9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1575.34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一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周国华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10月23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6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6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7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10月16日将23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17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时间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3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36850.4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二1、诉讼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顾稼华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15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1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1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2017年10月12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7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7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9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5日和2017年10月10日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分别于2018年1月9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和2018年3月14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约定进行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还款行为,违反了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2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案件二十三1、诉讼机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乐可达被告一: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诉讼事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一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提交《产品挂牌申请书》、《产品说明书》等材料;2017年8月17日,被告一取得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发的《产品挂牌受理通知书》;2017年9月26日,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第LLSW-HASW-R2期成立公告》,该公告载明第LLSW-HASW-R2期产品存续时间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

在公告发布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原告已按照《产品认购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18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约定,被告一应于2017年12月26日当日或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清算,被告二也未按照承诺进行还款。

综上,两被告逾期支付行为,违反了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0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14717.81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前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二、判决、裁决情况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或正在开庭审理中三、前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48),就公司当时涉及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近日,公司收到了禹城市人民法院对其中案件十六、案件十七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案件十六1、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票面金额300万元2、被告一偿付原告票据款利息及违约金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案件十七1、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票面金额500万元。

2、被告一偿付原告票据款利息及违约金3、被告二在票据追索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其它案件尚未有进展。

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除了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收到其他案件的诉讼资料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已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上述案件大部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或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已判决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生效,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诉讼事项会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构成一定影响(以2018年年报审计为准),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六、备查文件相关《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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