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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官网(青岛市科技局官网)这样也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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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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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科字〔2023〕9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科技局官网(青岛市科技局官网)这样也行?

 

★Policy★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科字〔2023〕9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就地应用,根据《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新技术、新产品就地应用,根据《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围绕我市城市更新建设和实体经济重点产业链发展,区(市、功能区)投入资金、资源等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产品(服务)应用示范或小批量测试验证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奖补政策制定,协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应用场景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估和应用示范案例宣传推广等工作第四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挥就地服务优势,结合本区域项目建设,组织项目遴选备案、绩效评价和推荐申报奖补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第五条 奖补政策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单位共同申报第六条 奖补政策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我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七大优势产业、十大新兴产业和七大未来产业支持方向,或属城市更新建设项目,应用示范或验证地点在本市辖区范围内;。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涉及的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单位为我市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专业技术开发团队;(四)项目所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拥有清晰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以此为基础构建新的应用场景,或能够为重点产业链发展起到强链、补链、延链等作用,示范效果明显,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相应的产品(服务)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税),测试验证的新产品数量不高于1000件(五)产品(服务)应用示范或小批量测试验证活动应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且截至申报之日前已实施完成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示范项目申报表及实施情况报告,涉及测试验证活动的新技术新产品小批量验证清单;(二)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所获荣誉、技术成果检测情况等;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购置产品(服务)的费用清单等相关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资金奖补第八条 奖补资金申报流程:(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开展绿色门槛审查和绩效评价,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

绩效评价报告应明确区(市、功能区)对项目资金、资源投入等支持情况(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估和现场核查等,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第九条 市级奖补资金根据项目绩效评价和综合评估意见,按照不超过相关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每个区(市、功能区)累计支持不超过2项对采用同一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不重复奖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奖励资格,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制定配套奖励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发文机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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