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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电位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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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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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现场通过播放“高电位”PPT课件,变相宣传其销售的高电位治疗仪具有清理血管脏物、治疗风湿骨痛的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广州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电位治疗仪

 

警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市监空处字〔2018〕134号当事人:杭州靖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江路650号;法定代表人:马洪文;注册号:330181000711755;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话:****;邮政编码:311207。

2018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萧山区靖江街道靖江路650号的杭州靖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正在播放PPT并讲课经查询,用于讲课的PPT的笔记本电脑发现有涉及嘉美康高电位治疗仪的广告宣传等文件。

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洪文,其无法解释PPT当中“我们的血液、血管脏了怎么办?来我们这里做理疗就可以了”、“对于治疗风湿、类风湿及增生、疏松有特别的疗效”等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2018年8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开始,通过免费体验、播放PPT课件和讲课等方式,向前来公司的群众推销高电位治疗仪2018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播放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关于“高电位”介绍的PPT课件,。

该课件含有“我们的血液、血管脏了怎么办?来我们这里做理疗就可以了”、“1752年科学家富兰克林在雷雨交加中,通过绢制的风筝,将雷电收集到莱顿瓶中,从而证明雷的正体是电,而正电与负电的碰撞发出声音,证明地球与宇宙存在着电场,并用此电来治疗自己的痛风。

后来他改装德国的摩擦电机,接上发电机,对于治疗风湿、类风湿及增生、疏松有特别的疗效”以及“最常用的高电位疗法是对全身产生作用,患者处于静电场中,机体具有很高的电位它又称作富兰克林电疗法(即把天上的雷引到地上),它是物理学家富兰克林而得名”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说明内容来源以及宣传依据。

当事人所推销的高电位治疗仪属广州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医疗器械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产品仅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作用课件内容变相宣传其推销的高电位治疗仪具有清理血管脏物、治疗风湿骨痛等功效,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涉高电位治疗仪由当事人根据消费者需求从广州南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订货,收货后通知消费者前来当事人处取货,销售价格为每台11000元所售产品均通过现金收款,具体销售数量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洪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洪文的询问笔录3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3、当事人播放的“高电位”PPT课件部分打印稿及PPT光盘,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的具体内容;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萧市监空强决字(2018)4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萧市监空强解字(2018)41号]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况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页面截图、产品说明书复印件(部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出库单复印件(部分)各1份,证明高电位治疗仪注册信息及来源;。

7、当事人承诺书1份、本局投诉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及未接到投诉情况;8、当事人销售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高电位治疗仪销售情况2019年3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在现场通过播放“高电位”PPT课件,变相宣传其销售的高电位治疗仪具有清理血管脏物、治疗风湿骨痛的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本局查获后不再播放上述违法宣传内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接到相关投诉,故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义盛支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来源: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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