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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新鲜出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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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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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从2022年开始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新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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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从2022年开始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

具体编码规则是:

划重点: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提交自评信息后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需要时间,建议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1.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规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享受。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根据《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3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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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晨曦财税后花园文章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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