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新兴科技的是(不属于现代新兴科技的事)越早知道越好
科学技术发展越快,我们法学家反而要更为审慎地跟进
来源华中明法作者简介
#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钱端升A层次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网等媒体特邀评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法律论证理论代表作有《在法律的边缘》《思如浮萍》《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哲学沉思录》等科学技术发展越快,我们法学家反而要更为审慎地跟进,不要去大唱赞歌,要谨慎的应对,去看一看这背后还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文化上的根本改变。
当代社会的发展大致受两种支配性逻辑引导,一种是法律的逻辑,另一种则是科技的逻辑在当下,科技发展的逻辑显得更为突出在我看来,科技发展的逻辑其实就是创新问题;没有创新,科技就没有前途用当代极客们的话来讲,就是。
“不创新,毋宁死”。1
没有创新,这个时代的科技就没有向前发展的动力,在这个意义上,科技发展的逻辑就是不断地创新从该视角出发,哲学促使我们关注的是:科技逻辑引领当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某些我们从未体历过的文化变异?我们是作为外行来理解和解读科技的,但外行也应当知晓的常识是:
科技发展可能引发整个社会文化的变化大家都知道,近百年来的社会发展(更为准确地讲,是这100多年来)推进到今天,正为我们创设了一个前所未有之变局当然,这一“变局”可能会更多地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内外经济等方面体现出来;但毋庸置疑,社会文化的发展才是我们身历变局所必须观察和关注的永恒主题!。
从文化发展的角度来讲,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深刻地影响着当代文化,还可能向未来时的文化竞争施加作用在1968年,“罗马俱乐部”有一批搞科学哲学的人曾经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他们代表着整个人类在思考这个问题,即人类在上个世纪的发展是否已经触及了整个社会的增长极限。
这个增长极限所指的不仅仅是经济的极限,当然还包括科技乃至社会系统的“极限”那么,人类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遇到这个极限问题?这个极限又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来自于现时代人类生存资源的某种稀缺状态,如自然资源的稀缺、社会资源的稀缺,以及其他方面的矛盾,等等。
那么,是什么力量造成了这样的增长极限呢?这个问题可能与技术发展相关,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在引导整个社会跳跃式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规范性示弱、无序性升高的熵增问题,这正是当代人类社会再次遭遇“增长极限”问题的根由。
现在可以讲,我们在舒舒服服地享受着高科技服务,网络发展、技术进步等,这些带给我们极大便利;甚至可以讲,网络技术深刻地了解我们人类的人性,特别了解人类心中的需求,尤其是自然需求和社会需求,也就是欲望我们现在看科技发展逻辑,它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我们人类的欲望。
技术甚至可以引导、改变我们的欲望过去人类可能没有那么多的欲望在农业社会,我们吃饱肚子就可以而现在,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我们的欲望也在不断地增加;而科技创新便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人性欲望的发展但高科技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会带来伦理问题。
,这不是简单的善和恶的问题其实科技更多是在塑造“新兴的人”,这些人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人我们现在的人类如果要穿越到唐代或者宋代,绝对是那个时代所不理解的“怪物”,是一个完全崭新的“生物种类”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跟我刚才谈到的“新兴的人”有关,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内的某些内容与我们的国计民生、日常生活相关联。
科技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逻辑的导向,不仅仅是技术,它在更大程度上关涉制度、人为和人性化,这是我要讲到的第一种逻辑2我要谈到的第二种逻辑跟法律有关在我看来,法律发展的逻辑与科技发展的逻辑恰好相反法律在认知逻辑上不反对高科技发展,但是法律发展是非常低调的。
如果用一个比喻来形容,科技就像一辆汽车的引擎系统,它能够把车辆发动起来向前奔驰,是具有内在推动力的;而法律则像是车的制动机制,把车辆控制在平稳、有序的状态,在需要禁止动力发展的时候,就一定要发挥制动作用。
因此,这个机制对于整个车辆系统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法律的逻辑是什么?法律的逻辑是正义的、道义的这个逻辑背后的根本就是:要为人的道义来制定一切规则对于这些发展极快的领域——比如科技、经济(在我看来,现代经济也如科技般在飞速发展)等——来说,“发展”是它们自身的能力。
在我现在看来,这种它们自身具备的、能够牵引发展的能力是快速的、复杂的,且正在变得愈发漫长这种能力,我把它叫做“自生存力”很显然,科技和经济都有这样的能力,但它们所载负的这种能力有时候也会显得被动,这就需要法律的正义逻辑参与、调适甚至矫正。
而正义的背后也就是人性另一方面,我们渴望所有人的利益受到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尊严、权利得到平等实现法律背后正是扎根着这样一个一个呼唤规范性的、抑制熵增的目标用一句话来讲法律逻辑和科技逻辑的区别就是,如果科技是“不创新,毋宁死”;那么法律则可以用中世纪一句格言来讲,“。
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也就是说,正义变得更加重要正义看起来好像是一个高高在上、形而上学的存在,但实际上,正义关注的问题很具体,这也正是“科技何以挑战法律”的最佳答案3法学它本身的发展是慢吞吞的,现在可以这样讲,1000多年前的某些法学原理至今仍然是有效的,是不可变更的、不可改变的,好像非它不可以用似的。
从漫长的历史来看,法律并非简单、快速的发展所能成就的在我看来,有些人讲的“法律要快速发展”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法律的发展反而应该是一个长时间的、缓慢的过程因为,人类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去认识正义或者其他的法律价值。
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实践要去探讨、要去研究、要去争论,至今也是如此,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大众和法学家们之间的辩论
因为高科技的发展,这个问题现在变得日益突出了这种突出表现在,那些“隐身”的网民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向专家们挑战,说“你们胡说八道”“这帮专家教授全是指手画脚的一方”,等等在法学上始终有一个与大众的常识格格不入的群体,他们经常谩骂这些法学教授们的一些言论,以至于在网络上我们到处看到在法学领域,网民们借着网络平台,隐身地去谩骂、攻击法教义学。
下面我来说说法教义学4法教义学的发展是非常缓慢的,所以我们就要琢磨它为什么发展得慢,因为它要思考很多人性方面的复杂问题比如说区块链的发展,教义学要研究区块链技术中什么问题构成传统法学区块链的技术还没有成熟,法学怎么可能跟进整个技术呢?以至于当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社会诸领域技术变化为传统法教义学带来了很多挑战,这些挑战当然也可能是障碍、或者说它们指示了需要变革的事项。
而无论是挑战、障碍抑或是变革需求,这些技术变化结果都是需要从法律科学的逻辑的角度去进行辨识和认知的那么有一些是搞传统法教义学的人所不认识的问题,即使认识,这些问题与法学的上层对接也变成了一个问题比如犯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网络犯罪?。
其实网络犯罪是非常不严谨的概念,它针对的问题千差万别当然,现在高科技给我们带来了生活的便利,也必然对传统的生活造成影响,这就需要人们去应对又比如智能合同举个例子,我们用支付宝去支付或者去购买一些商品的时候,或者使用智能平台所提供商品的时候,这些行为背后隐藏着算法裹挟法律对当代人的一种切割。
切割的是什么呢?这里面的问题就比较多,其中就有它抛弃了一批人,就是那些根本不了解网络、不会使用网络平台的人,这些人其实是网络社会的“弃儿”即使是懂网络的这一批人,有些也不知道,他们通过电子支付购买销售机柜商品的行为背后,还隐藏着一份“智能合约”。
那些普通的消费者,包括那些了解新型支付技术的所谓“新人”,也不一定了解这个问题,他们当然更不清楚,“智能合约”里还有内嵌的算法、内嵌的条款就这些条款与人的关系而言,基本上你只需接受,不需思考,更不需也无法与机器磋商,自然你也就没有反悔的余地。
尤其是出售行为的不可逆性,更使得人在“反悔”这件事上的自由意志空间加剧萎缩这类问题在经典经济形态的智能化变式中显得很突出,在区块链等新型经济体式中,则可能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问题出现得很频繁,这意味着,可能需要专门花精力去研究传统法教义学。
我想其中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法学者在研究高科技发展的同时,也要尽力培养人类在人性方面的道义品格我不仅仅是讲法律的道义品格,如果我们法学者不去深入了解高科技产品所可能带给人类的那种宰制、那种威胁,便有可能纵其发展为一种人类“非我所欲”的倾向,甚至生成“算法拜物教”之类的异化产物。
非我所欲,就是“人类其实并不欲望达到那样”的一种现象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我们法学者更要好好去了解高科技不知己知彼,就不可能辨别新技术、高科技产品及其经济形态所创制或拟制的新型法律关系的样态和构造,也就不可能帮助人类脱离“非我所欲”的桎梏。
我最担心的是,科技给我们带来舒舒服服的技术、产品、生活状态的同时,也在侵入我们的私人生活领域,侵犯着人类过去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权利或者人权科学技术发展越快,我们法学家越要更为审慎地跟进,不要去大唱赞歌,要谨慎地应对,去看一看这背后是否还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文化上的根本改变。
可能要更加审慎的是,我们人类作为生物群体所享有的独特性,比如尊严、权利、正义,这些算法能否解决?算法是不是万能的?总体上,在算法随处可见的的科学界,存在这样的自信我们现在正好有这样一个平台,科技界和法律界能够展开一场必要的、及时的对谈,我就先开个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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