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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750.4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生活饮用水余氯检测标准)一篇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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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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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山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

gb5750.4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生活饮用水余氯检测标准)一篇读懂

 

饮用山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山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山泉水为生产用源水,经水处理、杀菌、灌装、封口、包装工序而制成的饮用山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4 定型饮用山泉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生产用源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按GB/T 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4.2 理化指标4.2.1 pH按GB/T 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余氯按GB/T 5750.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四氯化碳按GB/T 5750.8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三氯甲烷、溴酸盐按GB/T 5750.10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耗氧量按GB/T 57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9 亚硝酸盐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4.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检验4.3.2 铜绿假单胞菌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线别、同一工艺、同一规格、连续生产为一批。

5.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不少于18瓶5.3 出厂检验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大肠菌群5.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 原料来源及设备有变化时;。

d)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5.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1929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规定。

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内包装用桶、瓶、袋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PE缩膜、PVC缩膜或瓦楞纸箱,应分别符合GB 4806.7、GB/T 6543的相应要求。

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6.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6.4 贮存6.4.1 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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