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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检测频次规定(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检测频次)满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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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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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测、监测方案。a集中式供水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

生活饮用水检测频次规定(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检测频次)满满干货

 

一、生活饮用水监测项目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a)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100CFU/mL;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菌(MPNb/100mL或CFU/100mL);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测、监测方案参考指标:肠球菌/(CFU/100mL)限值为0产气荚膜梭状芽胞杆菌/(CFU/100mL)限值为0。

a集中式供水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b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来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4.1,A.1)二、血液透析相关用水监测项目监测指标监测频率透析用水中的细菌总数不超过100CFU/mL透析用水的细菌总数每月监测;透析用水中的内毒素应每季度监测;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 1 次

透析用水中的内毒素不超过0.25EU/mL血液透析器复用水中的细菌总数不得超过200 CFU/ml,干预限度为50 CFU/ml最初应每周检测1次,连续2次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细菌学检测应每月1次,内毒素检测应每3个月至少1次

血液透析器复用水中的内毒素不得超过2EU/ml,干预限度为1EU/ml来源:《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WS/T 0572-2015(4.1);《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第 4 章 水处理系统及水质量控制 二、透析用水的水质监控;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330号(5.1.2和5.1.3)三、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用水监测项目监测指标监测频率自来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必要时对纯化水或无菌水进行微生物学检测

纯化水细菌总数≤10CFU/100mL无菌水无菌生长来源:《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5.3.11)四、口腔诊疗用水监测项目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口腔诊疗用水菌落总数不超过100CFU/mL

每半年监测一次,监测数量不少于综合治疗台台数的50%,全年达到全覆盖口腔综合治疗台第一次使用前、水路系统故障维修后、水路系统污染消毒处理后,需监测合格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来源:《口腔诊疗用水管理规范》DB 22/T 2714—2017 (仅供参考)还有很多其他地方标准老师们可以进行借鉴哦。

五、水污染物监测项目监测指标监测频率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粪大肠菌群数/(MPN/L)预处理标准≤5000;粪大肠菌群数/(MPN/L)排放标准≤500;。

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来源:《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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