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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鉴定书(个人鉴定书800字)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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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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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码】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赔偿依据 (r110201011)【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认定书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赔偿责任证据鉴定结论过错举证不能不利后果【学科课程】

侵权责任法学【知识点】交通事故认定书谁主张,谁举证【教学目标】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掌握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裁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

(2012年)第四辑收录【案例信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9号【判决日期】2012年03月09日【审理法官】岑华春张弢刘小平【上诉人】王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韩X 上海三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上诉人代理人】曹磊(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基本事实和双方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能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主张索赔一方未充分举证时,认定相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王X人民币12 000元;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王X不服一审判决,以交警部门未能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实上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确实无法认定,原审法院仅依据《痕迹鉴定鉴定书》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实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判决确认本人与被上诉人韩。

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韩X、三鹰公司辩称:本方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王X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即使交警部门未能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或确认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法院仍有权依职权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本案中,上诉人王。

X无证驾驶机动车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且目前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韩X存在不当驾驶行为故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X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双方责任。

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根据相关鉴定结论证实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此时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理评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中,通常将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未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双方责任,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因我国相关法律对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作出规定,故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要求,综合认定相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同时,当此类交通事故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的法律责任则需要依据诉讼规则来确定,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负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但在交警部门未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车主起诉主张对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若车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本身系违法行为,相关鉴定结论亦证实该交通事故由车主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致,则应当认定由车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仅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思考题和试题】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唯一依据。

2.交通事故纠纷中是否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委托代理人:曹磊,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委托代理人:韩X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蒋X委托代理人:陈X上诉人王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曹磊,被上诉人韩X、被上诉人上海三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

X、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13时25分许,王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韩X驾驶的机动车在凤友路进新凤中路北。

200米处发生事故2011年4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王X未取得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属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八条之规定。

经调查取证,无证据证明韩X驾驶机动车存在变道过程,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此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因王X、韩X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王X遂诉诸原审法院。

王X并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绘制了事故现场图,记载:王X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新凤中路由北向南,韩X驾驶牌号为鲁hxxxxx的轿车沿新凤中路由北向南王X2011。

年3月14日在公安机关陈述称:3月11日下午1时左右,我骑着助力车由北向南行驶在新凤中路上,同向前方靠里侧行驶一辆轿车,行驶到新凤中路凤友路丁字路口时里侧轿车没有打方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向右转弯我躲闪不及摔倒,右手着地摔伤。

我车顶撞在轿车右侧尾部韩X2011年3月16日在公安机关陈述称:我韩X与(于)2011年3月11日13时在新凤公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当时我打开双跳闪灯慢行,后面来了一辆(车)撞在了我的后保险杠上后,他人摔倒在地。

另查明:2011年4月1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车辆属性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无号牌两轮燃油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011年4月1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结论为:悬挂号牌。

“鲁hxxxxx”轿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如下:(1)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仪表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4)车身及附件符合安全技术条件;(5)行驶系及底盘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该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X7258-2004)的标准2011年4月1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痕迹鉴定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无号牌两轮燃油轻便摩托车左前部与悬挂号牌“鲁

hxxxxx”轿车右后部碰擦的形态可以成立再查明:事故发生后,王X先后就医于青浦区华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共花费医疗费用3,022.50元王X系农村居民2011年7月20日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对王。

X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作出鉴定,结论为王X之右桡骨远端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3%,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至定残日、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王X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又查明:韩

X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事故发生后,三鹰公司为韩X出具担保书一份韩X驾驶的牌号为鲁hxxxxx的肇事轿车登记车主为韩X韩X并为该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为2010

年8月13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12日二十四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药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

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王X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王X、韩X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事发经过的陈述都是在事故发生几日后,且陈述内容相悖,法院对其陈述内容均不予采信本案中王X未提供其他有关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方面的证据,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韩X存在突然变道等不当驾驶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结合痕迹鉴定报告,法院确认本起事故系因王X未确保安全车距,未尽谨慎驾驶注意义务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确认王X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韩X无责任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王X的医疗费用、伤残等级,法院确认大地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王X12,000元韩X、三鹰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王。

X12,000元;二、驳回王X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王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于此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审法院仅凭痕迹报告认定上诉人未确保安全车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韩X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韩X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三鹰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辩称:一、对于交警部门没有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做出认定二、上诉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属违法行为,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韩X存在不当驾驶行为一审法院确认由王。

X承担全部责任正确无误,并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韩X存在不当驾驶的行为上诉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原审法院根据《痕迹鉴定鉴定书》的结论,确认本起事故系因上诉人未确保安全车距,未尽谨慎驾驶注意义务所致,并作出由大地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上诉人相关损失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3.3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法律家”关注即可!或者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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