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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词对白(甄嬛传台词对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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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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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午无意刷到一则消息:上海16位退休阿姨包了个剧组,赴横店翻拍《甄嬛传》微视频。打开仔细一瞧,嚯B站播放量111万。
甚至还被搬运到了Youtube。
△ 因为阿姨

台词对白(甄嬛传台词对白)

 

昨天中午无意刷到一则消息:上海16位退休阿姨包了个剧组,赴横店翻拍《甄嬛传》微视频。打开仔细一瞧,嚯B站播放量111万。

甚至还被搬运到了Youtube。

△ 因为阿姨们太过慈祥,我们姑且亲切地称这段正片+花絮总时长24:47的视频为“喜庆版甄嬛传”平均年龄60岁的“戏精”阿姨们状态满满,认真演绎了甄嬛从甘露寺回宫、滴血认亲等经典《甄嬛传》桥段,让众多网友直呼可爱。

在众多网友评论这种形式新颖有趣之余,也有小部分网友疑惑该事件是否会引起版权纠纷。

更有网友质疑,仅仅集体拍个片段怎么可能构成侵权?

01那喜庆版甄嬛传到底是否构成侵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澎湃新闻报道,喜庆版甄嬛传的拍摄在剧本台词方面做了大量的简单化和均衡化调整,在剧情不被打乱的基础上保证阿姨们都有戏份、特写和台词。

也即,喜庆版甄嬛传的剧本是导演在原版电视剧《甄嬛传》剧本的基础上,对人物对白进行改编形成的而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此次拍摄似乎也并未取得《甄嬛传》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故根据《著作权法》,喜庆版甄嬛传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具体而言,因喜庆版甄嬛传对原版《甄嬛传》予以改编,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并上传到多个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可能构成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对于是否构成。

表演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限于面向现场公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也即,如果在横店拍摄时,没有禁止非剧组人员观看,而是对叔叔阿姨们公开进行拍摄的话,那么叔叔阿姨们的表演行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控制,可能。

构成侵犯原剧本著作权人表演权02那喜庆版甄嬛传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需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这是对著作权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了平衡公众娱乐文化需求和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2类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兜底,符合喜庆版甄嬛传免责情况的是第1、9类:(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上面两类免责情况是否构成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表演权4项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WAY1

阿姨们组团拍摄喜庆版甄嬛传,基本是为个人娱乐体验,故可以构成第1类合理使用,取得改编权、摄制权及表演权侵权责任的豁免但构成本条的底层要件为:是否构成市场替代阿姨们把喜庆版甄嬛传上传到网络,是为了让更多人看到喜庆版甄嬛传,不属于个人欣赏目的,可能构成市场替代,故。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不可豁免WAY2阿姨们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构成第9类合理使用如果表演是公开的,则可以豁免表演权侵权责任,但无法豁免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

此外,如果如报道所称,喜庆版甄嬛传中的苏培盛、温太医是向群演支付报酬,聘请出演的,则不符合“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要件,或无法根据此条豁免4项著作权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自娱自乐、喜欢演戏的阿姨们来说,为群演支付报酬,不构成第9类合理使用,只有

自发组织,未向任何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才能够豁免表演权侵权责任。

△如果是真的,则无法根据此条款豁免可能构成的4项著作权侵权责任03阿姨们的演戏梦圆满了,总策划彭老师的创业之路也走的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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