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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高时尚ktv:玛高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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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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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庭上,表情严肃。温都记者 黄云峰/摄 他在银行曾步步高升赵某1980年11月出生,鹿城区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玛高时尚ktv:玛高商贸

 

赵某在庭上,表情严肃温都记者 黄云峰/摄 他在银行曾步步高升赵某1980年11月出生,鹿城区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资料显示,赵某在银行曾“步步高升”——2010年8月,赵某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瓯海支行行长助理兼梧田支行行长;2012年1月,任某银行永嘉支行行长助理;2013年8月,任某银行永嘉支行副行长,直至今年4月案发。

为企业办理转贷业务 谋利链条环环相扣赵某,银行支行行长;王某,下海经商的商人他们是如何在企业办理转贷业务中谋取利益的?随着庭审的进行,这条利益链逐渐清晰——贷款快要到期,要续贷,但首先要拿出钱将之前的贷款还清,于是企业老板打电话给赵某寻求帮助。

赵某将这些企业转贷信息提供给王某,由王某从中具体操作王某拿出资金,以高额利息借给企业,替企业还清到期的贷款企业顺利续贷后,将钱还给王某,王某赚取利息经一番垫资转贷后,王某赚到钱,分给赵某好处费赵某在法庭上透露,在为玛高公司操作转贷业务中,王某赚取了28万余元,当时王某跟他说过,要分14万元给他。

同时,赵某称,将企业转贷信息提供给王某,也是为了能满足企业老板的需求一名80后年轻人,坐上银行支行行长的位置,让不少人羡慕不已可惜,他因为一时的贪念,原本前途一片光明,如今却身陷囹圄昨天上午,该案在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随着庭审的进行,一条暗藏在转贷业务中,银行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之间的利益链浮出水面被指控提供转贷信息帮助审批、发放贷款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赵某在担任某银行温州分行瓯海支行行长助理兼梧田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小型企业贷款的职务之便,受王某所托,为温州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玛高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提供帮助。

事后,赵某收受王某好处费14万元,其中现金4万元,剩余10万元经赵某同意,由王某为他投资温州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韦纳公司”)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赵某又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等人提供转贷业务信息,帮助审批、发放贷款,使王某、汪某和季某等人通过为温州五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美公司”)、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千格公司”)、温州伟玲涂饰有限公司(简称“伟玲公司”)等企业办理银行转贷业务而牟利。

事后,赵某收受王某好处费,共计7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部分指控事实被告人当庭翻供昨天上午9时30分许,鹿城区法院第一审判庭,身穿囚服马甲的赵某被法警押上庭。

进入被告人席后,他马上坐下,但被警告要站着受审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赵某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他说,第一,在担任某银行梧田支行行长时,因为梧田支行是二级支行,他没有审批小型企业贷款的职务权限;第二,在为玛高公司发放贷款时,没有收受王某的14万元;第三,五美公司、千格公司、伟玲公司的贷款,都是按正常流程办理,没有违规的地方,而且他收受的金额没有7万余元这么多。

另外,赵某对公诉机关认定他为“国家工作人员”有意见他说,他是某银行合同制员工,职务是聘任的,不应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此,公诉人警告赵某:“起诉书中认定你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规定可从轻处罚,现在你当庭对一些主要犯罪事实翻供,公诉机关将对此情节无法认定,这导致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赵某称,他清楚,并表示自己在庭上说的是事实他称仅调查复核没有审批权庭审中,就此案的一些细节,公诉人、法官及辩护律师对赵某进行了讯问——问:你任梧田支行行长时的权限是什么?答:梧田支行是二级支行,作为该支行行长,我仅对贷款进行调查复核,后上报瓯海支行,没有贷款审批权,审批权在上级支行。

问:你跟王某怎么认识的?答:老同事,认识到现在有10来年时间问:案发时,王某从事什么工作?答:他下海办公司问:在为玛高公司发放贷款中,你到底有没有收受王某的好处费?答:没有问:玛高公司贷款,为什么由王某出面找你?。

答:不清楚问:在五美公司、千格公司、伟玲公司的转贷业务中,你有没有收受好处费?答:五美公司的转贷中有拿了4万元,其他两家的两三万元,在当初反贪部门调查时我稀里糊涂说了,实际上没有拿问:你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时供述,在为玛高公司发放贷款中,收受王某的14万元,其中收取4万元,其余10万元投资韦纳公司;在五美公司等3家公司的贷款中,你收受7万余元,这些供述是不是事实?。

答: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问:这些供述你是否核对过,有没有签字捺印?答:核对过,也签字了问:那你认为,你签字捺印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答:办案机关办案时,我有很大的精神压力,所以作出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供述问:总的来说,指控事实中,你就对在五美公司的转贷中拿了4万元是认可的,其他指控不认可,是不是?

答:是的一语道破“天机”:因为我能提供信息对于王某在玛高公司转贷业务中许诺的14万元好处费,赵某辩称:“我没要”而在五美公司转贷业务中的4万元好处费,赵某称“拿了”为什么一个是没要,一个是拿了?赵某称,这两笔业务性质不同,“玛高公司的贷款是我办的,我不能拿,拿了就是非法收入,我是这么认为的。

而后面的贷款(指五美公司)不是我办的,我和王某等人合伙做转贷生意,所以就拿了”对于与王某共同投资一家公司,赵某说,他是知道的,王某之前告诉过他但其中有个细节,赵某曾提供了一个其他人的身份证为什么要用别人的身份证?赵某称,他在银行工作,是不能在外投资经营的,所以提供别人身份证用于办公司。

既然明知违反银行规定,为什么还要与王某等人合伙做转贷生意?赵某说:“我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都是因为一时贪念……”他还说,做成了就赚点,没赚也无所谓法官问赵某:“你知道他们为什么要找你合伙做转贷生意?”就此,赵某道破“天机”:“他们看中我能提供转贷信息,而且我能确保企业续贷,不然借给企业的钱就会有拿不回来的风险。

”两名律师出庭辩护对于赵某翻供的部分指控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除了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赵某自己的供述外,王某的证言也证实,在为玛高公司操作转贷业务中,他给了赵某好处费14万元,其中现金4万元,剩余10万元,他为赵某投资在韦纳公司。

昨天,有两名律师出庭为赵某辩护庭审中,律师对王某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给赵某14万元好处费,只有王某一人的说辞,没有其他的书证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昨天中午12时多,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继续庭审温都记者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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